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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期限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股權質押期限規定

股權質押期限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擔保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一規定的依據是物權法定原則。登記部門要求登記一個擔保期間是不合適的,規定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是合理的。但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就不合理了。雖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創設物權。但是物權分為意定物權和法定物權。意定物權與法定物權的一個重要區別在於,除了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當事人可以對物權的有關內容作出約定。《擔保法》沒有對擔保期限作強制性規定,因而擔保期限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當事人對擔保期限的約定只有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時,才導致無效。在這個問題上《擔保法解釋》走了極端。實踐中,上市公司股權質押一般都設定質押期限。法律應允許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時,當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則設定質押期限。

二、質押期限內

自主合同項下借款人履行義務的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質權人有權行使合同項下的質押權。

三、加速到期

1、 一旦借款人未能履行任何一期還款義務,則視同借款人未能履行其剩餘期限的還款和支付利息的義務,其所餘的全部義務立即屆至履行期,質權人有權就全部未能還款和支付利息的義務行使質權,具體按本合同第4條的約定處置。

2 、發生以下情況的,出質人同意質權人有權提前處分質押標的:

(1)、根據主合同的約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2)、 當有任何糾紛、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質押標的有不利影響的。

3、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質權人有權依法處分質押標的:

(1)、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歸還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 借款人被依法宣告解散、破產。

四、超出期限

倘若借款人未能履行其還款和支付利息的義務,且出質人亦未能履行擔保責任代為清償借款本息的,則質權人有權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質權:

1、委託相關評估機構對質押標的進行評估;

2、委託相關拍賣機構將質押標的予以拍賣,質權人/拍賣機構應於拍賣前一個月內,至少在一種報紙上發佈拍賣公告,以儘可能地吸引潛在的競買人,從而充分保障出質人的權益。但相關公告及拍賣費用應由出質人承擔。

3、在拍賣無人競買的情形下,質權人有權以低於評估的價格將質押標的轉讓給任何買受人。

五、合同的終止

1、在借款人如約進行還款和支付利息完畢時;

2、 當出質人代借款人履行還款付息義務時;

3、當質權人行使質權並獲得相當於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其它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花費時。

通過對上文的閲讀,股權質押的期限也是十分重要的,若不能嚴格的遵守這個股權質押期限制定,最後可能只是得到了一時的利益,為此卻付出了更大的代價。因此我們可以看出股權質押也是有利有弊的。為了防止股東們步入失去股權的禁地,應當尋找專業人士來為自己的合同,為自己的股權質押期限出謀劃策。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銀川律師!

標籤:質押 期限 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