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失止付期限有什麼規定?
一、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制度是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對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在票據喪失後,失票人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收到通知的付款人在法定期間內暫停對該票據支付的制度。
二、掛失止付適用的對象
《票據法》第十五條規定,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從這一規定包含兩層涵義,其一票據喪失,就可掛失止付;其二.但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可見,掛失止付適用於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明確的票據。這一規定的必要性不難理解。因為首先,掛失止付本身是為了防止付款人將不應支付的款項支付而設立的,如果付款人不明確,也就不會發生票據被支付的後果,當然也就不必掛失止付了;其次,掛失止付的相對人就是票據的付款人.倘若付款人尚不明確,那麼掛失止付向何人提出?所以前提是:未記載付款人及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明確的的情況下,不適用掛失止付。
三、掛失止付適用的條件
從法律規定看,票據喪失是掛失止付的唯一條件。所謂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被盜、遺失等違背票據權利人的主觀意願的原因造成票據脱離權利人保管的狀態。顯然,如果沒有票據喪失的情況出現,也不會產生掛失止付的法律關係。明確這一條件的意義在於使我們注意到實踐中出現的以掛失止付的形式限制票據合法持有人的票據權利的情形。
四、掛失止付的一般程序
從以上規定可以認為,掛失止付的一般程序如下:
在票據喪失後,首先應當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然後按照票據付款人的要求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並鑑章;最後經票據的付款人審查後,確屬可以辦理掛失止付的票據的,由票據的付款人對該票據在法定期限內暫停支付。
必須在此予以説明的是,這裏所列的掛失止付的一般程序,僅僅是本人根據有關票據的規範性文件所總結出來的在實踐中使用的操作方式。對於其適當性在後文中本人將進行具體分析。
權利義務的基本內容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票據喪失後,失票人一經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雙方間就建立了掛失止付的法律關係,其具體權利務內容為
五、失票人的權利和義務
(1)失票人的權利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2)失票人的義務:A.按照規定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並簽章;B、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
付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付款人的權利:要求失票人提供如下事項:A、票據喪失的時間和事由:B、票據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c、掛失止付人的名稱、營業場所或者住所以及聯繫方法。
(2)付款人的義務:
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後,立即暫停支付,直到法定止付期限屆滿或收到有關司法文書。
掛失止付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如果違反以上權利義務,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根據不同的情形,相應的法律責任按以下方式承擔:
1、如果失票人在票據喪失後未及時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兑付票據的,產生的損失由失票人自行承擔。
2、如果失票人未按規定向付款或代理付款人提供票據喪失的時間、事由,票據種類等事項的,造成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無法實施暫停兑付,而產生的損失由失票人自行承擔。
3、失票人在掛失止付後,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超過法定期限,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兑付票據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再承擔責任。
4、付款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失票人的掛失止付通知後,在法定期限內兑付已掛失止付的票據給失票人造成損失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應對失票人承擔賠償責任。
六、掛失止付的有效期限及期滿的法律後果
當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後,並不是在任何時間,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都不得支付該票據。為了維護整個票據制度的有效運行,法律法規規定了掛失止付的期限。《票據管理實施辦法》規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可見,掛失止付的有效期限為12日,自付款人或代理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計算.超過這一期限.掛失止付自動解除。
掛失止付期限在上文中主要體現在兩處,一是失票人在接到相關通知後,於3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二是其通知書自身存在有效期為12日。掛失止付制度的存在讓財務人員得以規避一些風險,但編輯再次鄭重提醒,掛失維權應當在有效期限內及時開展,按照規定流程、前往規定部門進行掛失,否則一旦逾期,風險將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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