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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車輛報廢年限是多久?

一、危險車輛報廢年限是多久?

危險品車輛報廢年限是多久?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可見,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的報廢年限是10年。

二、如何延緩報廢期限

如果機動車使用年限到了而車況仍然不錯,可不可以讓其繼續“發揮餘熱”呢?回答是肯定的:經安全性能和尾氣排放檢測合格的車輛,根據國家規定其使用年限可適當延長報廢期限。

那麼,怎樣辦理機動車延緩報廢手續呢?一般來説有三個步驟。

第一步,車管所登記審核崗審核該機動車的相關資料,包括:

A、《機動車延緩報廢申請審批表》原件如不與定期檢驗同時進行,須在背面粘貼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即車架車身號碼的拓印片;

B、《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提交以上資料者可以是合法業主、業主指定的經辦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經辦人。

第二步,機動車檢驗崗核對該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車身號碼)、發動機號碼,並檢驗有無被鑿改嫌疑;將拓印片與原始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車身號)、發動機號碼進行對比;檢測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並審核該車的安全技術性能。

第三步,車管所業務領導崗審核,符合規定者,在其申請表原件上籤注意見,在《機動車行駛證》副頁記錄欄按照延緩報廢專用章格式,用計算機打印准予延緩報廢的使用期限和檢驗週期。

不過,10之後該車輛並不是絕對不能使用,如果車輛狀況良好,車主可以申請延長該車輛的報廢期限,從以上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車輛的報廢年限與車輛的用途和類型有關,車輛的報廢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而家用汽車則沒有強制報廢時間,如果可以通過年檢,可以一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