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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可以税前扣除嗎

一、合同違約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合同違約金可以税前扣除嗎

1、未發生增值税、營業税應税行為情況下的合同違約金可扣除

《增值税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税的納税人,應依照條例規定繳納增值税。

《營業税暫行條例》規定,只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税的納税人,應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營業税。

營改增相關法規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税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税納税人,納税人提供應税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税,不再繳納營業税。

判斷合同違約金是否屬於流轉税的應税行為,主要看違約金是否依附着應税行為而附加收取,對於納税人在未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營改增應税服務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不屬增值税徵税範圍,不徵收增值税;對於納税人在未提供營業税應税勞務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不屬營業税徵税範圍。即因預期違約和根本違約,無論是合同哪一方收取的違約金,均不屬於增值税和營業税的應税行為,不徵收增值税和營業税。

2、已發生增值税、營業税應税行為情況下的合同違約金可扣除

對於增值税、營業税應税行為已經發生,只是合同締約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條款而產生的違約金,應當視一下情況進行涉税處理。

由於購貨方或者購買服務方(以下簡稱“付款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供貨方或服務提供商(以下簡稱“收款方”)向付款方收取違約金,應當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税或者營業税,依據如下:

《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營改增試點管理辦法也做出了相同的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税人提供應税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由於收款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付款方向收款方收取的違約金,無論是增值税、營業税、營改增相關規定,均只規定了收款方向付款方收取的違約金應當作為價外費用,計算繳納增值税,反過來付款方向收款方收取違約金的情況,不屬於價外費用,不需要繳納增值税或營業税。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應產品(服務)質量等問題的折扣折讓,應當由收款方開具紅字發票給付款方,這種情形一般不作為違約論,在此不作詳述。

二、違約金應當開具何種票據,如何做財税處理

1、對於不屬於價外費用的違約金,由於不是增值税或營業税的應税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因此對於不屬於價外費用的違約金,不開具發票,收取違約金的一方可以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開具收據。對於此類違約金,收取違約金一方應當確認為營業外收入,支付違約金一方應當確認為營業外支出,必須取得由收取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據,藉此證明和判斷賠償行為的真實存在和進行會計及税務處理。比如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仲裁機構的裁定書、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付款證明等等,以作為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扣除憑證。

2、對於屬於價外費用的違約金,應當根據應税行為的不同,收款方將違約金作為合同價款的一部分,開具發票給付款方。收款方確認為營業收入,付款方確認資產成本或成本費用列支。

上文就是合同違約金可以税前扣除嗎這個問題的解答,綜上所述,違約金是否扣除主要看違約金是不是在應該繳納税務的行為而附加收取的,在預期違約和根本違約裏面是可以不受增值税和營業税的,屬於價外的違約金是要繳納税務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黑龍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