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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掘古墓罪既遂的刑事責任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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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盜掘古墓罪既遂的刑事責任如何規定的

盜掘古墓罪既遂的刑事責任如何規定的?

盜掘古墓罪既遂會被追究以下刑事責任:

1、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盜掘古墓造成嚴重損失等法定情節的,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盜竊古墓犯罪中的“古墓”有什麼標準嗎

清代和清代以前我國古代人類建造並留下的表明其文化發展水平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穴及其有關設施。1911年辛亥革命後與著名的歷史事件有關的名人墓葬、遺址和紀念地,也視為古文化遺址、古墓葬。

總體來説,盜掘古墓葬罪可定義為行為人沒有經過國家文物部門的准許而私自盜竊、挖掘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古墓葬的行為。所謂的古墓葬可以通俗地理解為古代(一般指清代及其之前的時期)用於埋葬人們遺體、遺物的墳墓。古墓葬因其藴含歷史價值而受法律保護。

如果行為人所追求的盜掘行為已經徹底完成,產生了行為人所想要的特定結果,例如打通盜洞、盜得文物等,此種情況下即可認定為盜掘古墓葬既遂。但如果行為人的盜掘行為並沒有達到其所追求的程度或者沒有造成特定的危害結果,如盜洞未能打通、未能發現墓葬、實質上沒有破壞到墓葬等,則應該認定為盜掘古墓葬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