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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押金的租房熱門合同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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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合同押金 在房屋租賃實踐中,出租人通常要求承租人交付一定金額(一般不超過三個月房租)的款項作為押金。但是,我國法律未對押金作出規定。 性質 押金的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因租賃所產生的債務履行,即租賃關係終止時,如承租人沒有造成房屋的損壞等應當扣減的債務,出租人應將押金退還給承租人。 效力  1、對承租人的效力。 押金交付合同為附隨於租賃合同的從合同,自交付押金時產生法律效力。當承租人沒有交付押金時,應視為押金合同未生效,出租人不得訴請法院要求承租人交付押金。出租人為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好在約定押金條款時寫明如承租人不在規定的時間足額交付押金,租賃合同不生效或者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2、對出租人的效力。 押金對出租人的效力主要體現在當押金所擔保的債務未履行時,出租人可以自行扣除。 擔保範圍 押金擔保的債權包括:  1、遲延交付租金及其利息;  2、遲延交付的物管費、水電費、電話費及其滯納金;  3、承租人因違反對租賃物的保管義務或損壞租賃房屋及其設備而產生的`賠償責任之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