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賃合同能隨時解除嗎?
一、不定期租賃合同能隨時解除嗎?
1、對於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應當給予承租人合理的搬遷期限。
2、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應當給予出租人合理的期限尋找下一個承租人。
3、建議租賃雙方的當事人簽訂定期租賃合同,並對合同主要條款,如租金、付款方式等進行明確,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定期租賃有明確的租賃期限,對此法律一般都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如果當事人約定的期限超過法定期限的,租賃期要縮減到法定最高期限以內。我國《合同法》也規定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視為不定期租賃,按照不定期租賃的規則來確定。當然,租賃合同超過20年,當事人可以續定合同,只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續租的期限仍不得超過20年。續租並非另外簽訂一個新的租賃合同,而是對原來合同期限的延長。如果當事人雙方不僅延長了期限,而且還改變了後來合同的內容,那麼將其視為另一個合同也不存在問題。如果合同的內容保持不變僅期限延長的,稱為合同的更新。
二、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租期超過六個月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於租期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六十一條仍然不能確定的,為不定期租賃,對於不定期租賃,當事人隨時可以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之內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租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轉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以是就是不不定期租賃合同的具體適用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簽訂也是需要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認定的,在達成一致意見後才可以形成具備法律效力的合同條款,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起訴到法院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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