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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是否一定要簽字蓋章

租賃合同是否一定要簽字蓋章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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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否要簽字蓋章才生效


一般而言,只有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合同才成立。但是法律對合同成立也有例外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為什麼會有這樣的例外規定呢?

首先,這是由合同的性質所決定的。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主體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一般情況下只有簽字或蓋章,才能表明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承認。但是如果在合同書沒有簽字或蓋章之前,一方當事人按合同履行了義務,相對方又接受了該義務,則雙方的行為本身即證明了成立合同的願望和真實意思表示,這時法律就應尊重客觀事實,承認合同生效成立,而不拘泥於形式。否則可能使已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利益受損,有失公平。

其次,這一規定也體現了《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最為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必須具備誠實、善良的內心狀態,履行合同時恪守信用,以使交易雙方相互信賴,減少糾紛,保障交易安全。

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相對方又接受的這一法定原則,對不同類型的合同則各不相同。對於技術諮詢服務公司,只要雙方當事人依合同開始了諮詢與解答,就可以認定合同已開始實際履行,而與諮詢的次數多少、內容複雜與否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