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構成要件
1、主觀要件
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
2、客觀要件
此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因此構成此罪要求在客觀行為方面,要同時滿足四個方面的條件:
(1)行為條件: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這裏法律條文采用列舉的方式,僅將醉酒和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入罪。首先我們看醉酒駕駛的行為。
眾所周知,醉酒分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屬於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則不屬於精神病。根據醉酒的程度,生理性醉酒可分為輕度醉酒、中度醉酒和高度醉酒。
其中,輕度醉酒者和中度醉酒者的辨認和控制能力雖有一定程度的減弱但並未喪失,屬於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高度醉酒者存在意識障礙,對自己的行為無辨認和控制能力,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危險駕駛罪中的醉酒既包括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但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點。
如果明知而故意飲酒是自己陷於病理性醉酒的狀態後駕駛機動車,根據“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其仍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點,而飲酒後使自己陷於病理性醉酒的狀態後又駕駛機動車行駛,根據“主客觀一致”的原則,刑罰不應對此種行為人意志無法控制的行為加以處罰。
除此之外,在高度醉酒狀態下,還要看醉酒的原因行為——如果是行為人自己自願飲酒而陷於高度醉酒的,則要負刑事責任,否則不承擔刑事責任。再看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從字面上看,“追逐競駛”是指駕駛機動車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為目的駕駛的行為,即通俗意義上的“飆車”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十六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實踐中主要是機動車駕駛員。
4、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危險駕駛的行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給公共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危險,即對不特定且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
所謂的“不特定”,是指犯罪行為可能侵犯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結果事先無法確定;所謂“多數人”,則難以用具體數字表述。當然,司法實踐中,對於危及公共安全的判斷要依據行為發生的時空條件進行判斷。
如果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根本不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那麼即使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也不構成此罪。如果行為僅侵犯了特定的少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財產的安全,也不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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