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債務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直接客體公民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和人身權利,財產權利。
二、客觀要件
1、使用暴力、脅迫方法。
“暴力”是指以毆打、傷害他人身體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脅迫”是指對被害人施以威脅、壓迫,進行精神上的強制,迫使被害人就範,不敢抗拒,如威脅傷害被害人及其親屬;威脅要對被害人及其親屬施以暴力;威脅要對被害人及其親屬予以姦淫、猥褻;以披露被害人及其親屬的隱私相威脅;利用被害人危難或者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其服從等。
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方法是為了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如果是為了其他目的,則可能涉嫌刑法裏的其他犯罪,例如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搶劫公私財物,與催收非法債務沒有關係的,則可以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與催收非法債務沒有關係的,則可以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等等。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這裏規定了兩種行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侵入他人住宅”。
(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都是非法的,應當予以懲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多樣,如捆綁、關押、扣留身份證件不讓隨意外出或者與外界聯繫等。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的規定,為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還需要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如採取拘禁方式或者多次、以惡劣手段進行限制人身自由等。如果實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只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如果不是以催收非法債務為目的,實施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可以依法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扣押、拘禁屬於嚴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行為人為迫他人履行合法債務,而嚴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2)侵入他人住宅。侵入他人住宅表現為未經住宅內用户同意,非法強行闖人他人住宅,或者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經住宅用户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如果實施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只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行為人侵入他人住宅,具有嚴重危害性的,則可依法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為了催收非法債務,且具有多次、惡劣手段等嚴重情節的,則可依法按照本罪規定處罰。
3、恐嚇、跟蹤、騷擾他人。
這裏的“恐嚇”有多種形式,如以郵寄恐嚇物、子彈等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故意攜帶、展示管制刀具、槍械;使用兇猛動物;宣揚傳播疾病;利用信息網絡發送恐嚇信息;以統一標記、服裝、陣勢等方式威嚇他人,使他人恐慌、屈服等。總體上,行為手段或者行為方式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就屬於這裏的“恐嚇”。
這裏的“跟蹤”為對他人及其親屬實施尾隨、守候、貼靠、盯梢等行為,使被害人在內心產生恐懼不安。
這裏的“騷擾”有多種形式,如以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以及通過擺場架勢示威、聚眾鬨鬧滋擾、攔路鬧事、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等擾亂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等。總體上,“騷擾”會對他人造成巨大的心理負擔,形成心理強制,影響並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
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方式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且具有多次、惡劣手段等嚴重情節的,可以根據本罪定罪處罰。如果實施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行為只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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