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
一、哪些行為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
(一)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催收非法債務。
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目的是催收非法債務。催收非法債務是目的犯,這是與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的區別。如果是基於逞強好勝、好勇鬥狠、低級趣味等尋釁滋事罪的動機,同時兼有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則與尋釁滋事競合,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如果是合法債務,則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上實施了暴力或軟暴力行為。
刑法法條規定了三類催收非法債務的方式,即:一、暴力、脅迫;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刑法法條把催收非法債務行為列舉了三項,並沒有規定“等”字,一是限制了催收非法債務的方式,不包括合法的方式和其他不具有人身、財產威脅的方式,比如起訴、報案等。二是在認定情節的程度上有所區別。從情節上分析,三類催收方式行為社會危害性逐步降低,故從行為量化分析,入罪考量因素適當增加。
(三)催收的必須是非法債務。
非法債務是指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不僅指金錢之債,也包括其他財產等民法意義的物、行為、智力成果等,其對象本身可能是合法的,如金錢、財物,也可能對象本身是非法的,如違禁物品。
催收的債務,法律條文中表述的是以高利放貸行為為典型產生的非法債務。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不僅僅是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只要是違法違規產生的債務,均屬於非法債務。常見的有因吸毒、賭博、嫖娼、強迫等違法行為欠下的債務,這些債務違反了相關法規和公序良俗,屬於非法債務,是催收非法債務罪的行為對象。
(四)催收行為必須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欠非法債務未還的現象比較普遍,尤其是賭博、高利放貸行為比較多。對於一些情節顯著輕微,對危害性較小的催收行為,一般不認定為犯罪,即便行為人的行為完全符合該罪的行為特徵,但如果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也不構成此罪。
二、催收非法債務罪相關規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催收非法債務時,若具有暴力行為、使用威脅方法、限制他人自由、入侵住宅、恐嚇跟蹤他人的情形,情節嚴重的,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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