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債務催收罪指的是什麼
一、非法債務催收罪指的是什麼?
催收非法債務罪的罪名確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條新增條文。對於本條,起初考慮罪名確定為“非法討債罪”,主要理由是:一是本條是在專項鬥爭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採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規定為犯罪,確定為“非法討債罪”可以準確反映立法精神;二是罪名應當儘可能全面反映有關犯罪行為的核心特徵,但這是相對的,不能過於絕對和機械。
確定罪名只是統一標準,司法機關不可能只根據罪名認定犯罪。有些罪名儘管未能反映犯罪行為的全部特徵,但簡單精煉、通俗易懂、相沿成習,並無不妥。例如,《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從條文看,規制的是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不是單純的賭博行為,但長久以來,該條罪名一直是賭博罪,適用中並不存在問題。
經進一步研究認為,罪名確定要準確體現罪狀表述,防止產生歧義,對本條規定的採用非法手段和催收非法債務兩個核心要件需統籌考慮,準確確定罪名。具體而言,使用“非法討債罪”的罪名,過於概括,不能充分反映該條罪狀的內容,容易產生催討合法債務的行為也要受到懲處的誤解;使用“非法催收非法債務罪”“非法催收不法債務罪”或者“違法催收非法債務罪”,固能準確反映本罪成立的兩個核心要件,但是宂長、拗口、重複。經綜合衡量,《罪名補充規定(七)》將本條罪名確定為“催收非法債務罪”。
主要考慮:(1)從罪狀表述來看,本條涉及的催收對象為“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在罪名中凸顯“非法債務”的表述,可以使罪名更為準確。(2)本條置於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之後,結合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方式本身具有非法性特徵進行體系考量,“催收非法債務罪”罪名本身雖然沒有直接體現行為手段的非法性,但通常不會產生歧義。而且,作此處理,可以使得罪名更為精煉。
二、催收非法債務罪犯罪構成
(一)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催收非法債務。
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目的是催收非法債務。催收非法債務是目的犯,這是與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的區別。如果是基於逞強好勝、好勇鬥狠、低級趣味等尋釁滋事罪的動機,同時兼有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則與尋釁滋事競合,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如果是合法債務,則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上實施了暴力或軟暴力行為。
刑法法條規定了三類催收非法債務的方式,即:1、暴力、脅迫;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3、恐嚇、跟蹤、騷擾他人。刑法法條把催收非法債務行為列舉了三項,並沒有規定“等”字,一是限制了催收非法債務的方式,不包括合法的方式和其他不具有人身、財產威脅的方式,比如起訴、報案等。二是在認定情節的程度上有所區別。從情節上分析,三類催收方式行為社會危害性逐步降低,故從行為量化分析,入罪考量因素適當增加。
(三)催收的必須是非法債務。
非法債務是指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不僅指金錢之債,也包括其他財產等民法意義的物、行為、智力成果等,其對象本身可能是合法的,如金錢、財物,也可能對象本身是非法的,如違禁物品。
催收的債務,法律條文中表述的是以高利放貸行為為典型產生的非法債務。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不僅僅是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只要是違法違規產生的債務,均屬於非法債務。常見的有因吸毒、賭博、嫖娼、強迫等違法行為欠下的債務,這些債務違反了相關法規和公序良俗,屬於非法債務,是催收非法債務罪的行為對象。
(四)催收行為必須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欠非法債務未還的現象比較普遍,尤其是賭博、高利放貸行為比較多。對於一些情節顯著輕微,對危害性較小的催收行為,一般不認定為犯罪,即便行為人的行為完全符合該罪的行為特徵,但如果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也不構成此罪。
目前對於催收非法債務行為達到何種程度才算情節嚴重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還需要等待司法部門對此作出詳細的解釋。
催收非法債務罪追訴可能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拘役和管制,並且判處罰金。催收非法債務罪需要符合三個條件,一是運用暴力、威脅的方式要求他人償還債務,並且還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侵入了他人住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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