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26條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較量爭論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或者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三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較量爭論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複製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用度的情形,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以下簡稱本法和本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本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塗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範圍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複製發行”,包括複製、發行、既複製又發行的行為。
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較量爭論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制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行為,應當視為本條規定的“複製發行”。
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徵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發行”。
本條規定的“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加害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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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罪量刑標準
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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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罪的認定
認定侵犯著作權罪,主要應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具體在講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行為人主觀方面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實施侵犯著作權出於破壞他人名譽等其他目的的,不構成本罪。第二,注意違法所得數額和其他情節在區分罪與非罪中的作用。違法所得數額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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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註冊商標罪立案標準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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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祕密罪的認定
對於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的認定。首先應查明行為人所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的是否屬於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範圍,不能把一切未公開的情況、信息都列入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範圍。其次,應與正常的信息、情報交流區別開,根據《保守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