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註冊資本罪的認定
罪與非罪
1、從主體上區分
虛報註冊資本罪的主體只能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個人或單位,即股東、股東代表、股東代理、董事會及成員等,非以上主體不構成犯罪。
2、從主觀方面上區分
虛報註冊資本罪的行為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果在申報過程中,因工作上的失誤或驗資機構的驗資證明文件存在重大失誤而造成公司的虛假設立,而這些證明文件又非申請者有意提供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
3、從對象上區分
構成本罪,必須針對公司設立時的註冊資本,即必須是虛報註冊資本。否則不構成犯罪。
4、從手段上區分
行為人虛報註冊資本的行為,是通過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或其他欺詐手段來實現的,而這些欺騙手段均指向註冊資本。因此,如果行為人並未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欺騙手段而為的,就不構成犯罪。
5、定罪情節
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它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才以犯罪論處。虛報註冊資本是結果犯罪,即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登記手續,是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否則,即使採取了欺騙手段,但未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不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同時,行為人雖然採取欺詐手段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虛報註冊資本數額也巨大,但並未取得公司登記,也不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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