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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企業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減免

一、礦山企業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減免?

礦山企業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減免

1、根據 《國家税務局關於對礦山企業徵免土地使用税問題的通知》((1989)國税地字第122號)規定:“對礦山的採礦場、排土場、尾礦庫、炸藥庫的安全區、採區運礦及運巖公路、尾礦輸送管道及回水系統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2、對礦山企業採掘地下礦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佔地,在未利用之前,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税。

3、除上述規定外,對礦山企業的其他生產用地及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税。”

4、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建材企業的採石場、排土場等用地徵免土地使用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發〔1990〕853號)規定:“對石灰廠、水泥廠、大理石廠、沙石廠等企業的採石場、排土場用地,炸藥庫的安全區用地以及採區運巖公路,可以比照總局(89)國税地字第122號《關於對礦山企業徵免土地使用税問題的通知》予以免税;對上述企業的其他用地,應予徵税。”

二、土地使用税減免規定有哪些?

按照税法規定,2018年土地使用税減免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税優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和(88)國税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税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税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綜上所述,開發礦山的企業只是在礦山的相對區域範圍內的用地不需要交税。但是正常的辦公用地,生活區用地,比如企業的辦公場所這些都肯定是要徵收土地使用税的。企業在開發礦山之前,對礦山的整體規劃和用地等這些都應該報經國土資源部門審查,税務機關也是依法徵收土地使用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