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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一、杭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杭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當地城鎮居民户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人);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準。

年齡在35週歲及以上的單身者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申請者已享受實物分房,或通過市場方式購買商品房,或因贈與、繼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築面積均納入申請者家庭住房建築面積的核定範圍。

二、在杭州申請經濟適用房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向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書面證明材料:

(一)户籍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和住房情況證明;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進行初審,經過初審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可以通過查閲房產登記資料等方式對申請者的住房等情況進行審查。審查期限為20日。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應當在申請者現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區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況。公示期限為10日。

公示後有投訴舉報的,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取消其申請資格並以書面形式告知;對無投訴舉報或對投訴舉報經查證不屬實的,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籤署同意意見。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在面積控制標準內的,按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購買;超過面積控制標準的,超過部分由當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參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價格水平予以核定。

經濟適用住房超過面積控制標準部分的差價款收入應當上繳財政。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當與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實行政府定價。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座談會、徵詢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並在住房銷售之前核定價格,向社會公佈。

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經公佈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供不應求時,可以採取輪候等方式確定,具體銷售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

申請者憑準購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不得銷售給未取得準購證者。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者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依法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在登記證書上註明房屋種類屬經濟適用住房、土地屬劃撥性質等內容。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主要是對人均住房面積、户口和家庭收入有一定的要求,因為經濟適用房只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當地的經濟適用房住房主管部門應該嚴格執行政府規定,不能徇私舞弊,將經濟適用房的購房資格分發給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