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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買賣合同公證一定要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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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買賣合同公證一定要做嗎

一、安置房買賣合同公證一定要做嗎

不一定,安置房買賣根據自身情況,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需要公證,但實際中大多數時候是沒有公證的。不過公證了,可以防止反悔或加價。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只要滿足雙方主體適格、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以及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利益即被認為是有效的。

那些必須通過公證機構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只有公證後方能發生效力,否則無效。而不需要公證就能生效的法律行為,通過公證過後,具有更強的證據力,房屋買賣合同便是屬於這種類型。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是否公證影響,但公證過的房屋買賣合同具有更強的證據力,法院一般予以直接採用。

二、安置房買賣合拆遷安置房同效力認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買賣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手續才生效。

購房者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得轉移。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並未規定合同必須在報批、登記後才生效,因此,上述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後雖暫時沒有履行報批、登記手續,但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權暫時不能發生轉移。

實踐中,拆遷安置房屋買賣交易雙方對買賣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都是放在合同履行過程的房屋過户階段進行,而房管部門也是將房地產交易、房屋所有權發證審批同時進行,由受讓方繳納土地出讓金後再由房管部門批准交易並着手核發房產證。從實際操作的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並不受批准、登記手續的影響。

任何合同都是可以做公證的,做過公證的合同法律效力會更強大,不過不做公證的合同,依舊是有法律效力的。做公證合同是根據合同的金額進行收取公證費用的,後期雙方有法律糾紛的情況下,會公證合同是最有力的法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