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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轉讓合同義務的情形

合同法中轉讓合同義務的情形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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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義務的轉讓


與合同債權轉讓不同,合同義務的轉讓應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除非該從債務專屬於債務人。

在上例中,如甲發貨後,乙未付款,乙隨後將付款義務轉讓給丙,則轉讓前,乙應徵得甲的事先同意,否則不得轉讓。乙轉讓付款義務後,因乙設置的抵押擔保不能脱離債務人存在,除非乙明確承諾,否則該抵押不當然轉移給丙用以履約擔保。乙轉移義務後,丙對乙原享有的對甲的木材質量等抗辯權依然可以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