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時效是多久
治安案件的追究時效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後,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經過一定時間後不再追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治安違法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這裏“被公安機關發現”應從廣義上去理解,即不僅指公安機關,也包括受害人的控告或知情人的檢舉揭發、司法機關移送或偵破其他案件掌握的違法線索。這裏的六個月是指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前者規定的目的是要求公安機關及時辦理治安案件,提高公安機關的辦案效率。
後者規定的目的是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超過規定的追究時間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已不再重犯,沒有再危害社會治安而不再繼續追究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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