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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程序

二審程序如下:
1、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或者變更原裁判引起的訴訟程序,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二審法院在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後,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
3、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4、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上訴人上訴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二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