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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可以原告法院管轄

原告所在地沒有管轄權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訴訟法院管轄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一般地域管轄又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是指以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關係來確定管轄法院。即當事人在哪個法院轄區,案件就由哪個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可以原告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