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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是什麼意思

1.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或上級機關提出自己的意見。
2.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要求重新審判的訴訟制度。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規則》第五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依法辦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上級人民檢察
可以直接受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經人民檢察院複查決定不予抗訴後繼續提出申訴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由監所檢察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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