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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收取標準是什麼

1、證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轉讓、買賣及股權轉讓標的額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0.3%,按比例收費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證明其他經濟合同標的額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為1%,
3、證明用於職工公積金貸款的個人住房抵押合同每件收費100元。
4、證明用於組合貸款的個人住房抵押合同每件收費150元。
5、證明非財產性民事協議如贍養協議、扶養協議、變更撫養權協議等每件收費100元。
6、證明計劃生育協議等每件收費100元。
7、證明知青子女回滬委託監護協議等每件收費100元。
8、證明資助出國留學協議等每件收費200元。
9、證明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家庭財產分割協議、遺產分割協議、婚前財產約定、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等每件收費400元。
10、證明民間借款、還款協議、合同每件收費400元。
11、證明房屋動遷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等每件收費400元。
12、證明生父母共同送養的收養關係每件收費500元。
13、證明生父母單方送養的收養關係每件收費800元。
14、證明其他監護人送養的收養關係每件收費1000元。
法律依據:
《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
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向申請人提供證明以及辦理其他公證服務,應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一)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提存公證;
(二)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三)證明民事協議;
(四)證明出生、生存、學歷、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組織資格和資信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五)辦理證據保全、製作票據拒絕證書,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
(六)辦理遺囑公證和保管遺囑,清點保管遺產,確認遺囑的效力;
(七)證明對財產的清點、清算、評估和估損;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終止;
(九)保管文書,辦理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代辦與公證事項相關的登記、認證事務,代擬和修改與公證事項相關的法律文書,解答法律諮詢;
(十)依法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事務。

公證費收取標準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