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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異地抓人的程序

1、異地執行傳喚、拘傳,執行人員應當持傳喚證、拘傳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繫,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將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到本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處進行訊問。
2、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執行人員應當持拘留證、逮捕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繫,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協助執行。
3、委託異地公安機關代為執行拘留、逮捕的,應當將拘留證、逮捕證、辦案協作函件送達協作地公安機關。
已被決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過網上工作平台發佈犯罪嫌疑人相關信息、拘留證或者逮捕證。各地公安機關發現網上逃犯的,應當立即組織抓捕。
協作地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後,應當立即通知委託地公安機關。委託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攜帶法律文書及時提解,提解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三十八條 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可以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公安局異地抓人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