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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行駛證丟失如何補辦

《機動車行駛證》滅失或者丟失,機動車所有人應填寫《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機動車行駛證》。補領的必須在車輛定期檢驗週期內,超過檢驗週期的,按機動車定期檢驗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駕駛證、行駛證丟失如何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