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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投案自首的最新法律規定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以下幾點,可以被認定為自首:
(1)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3)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違法行為被採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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