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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户口遷移證要準備哪些材料

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要辦理户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這些證明是指:
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註銷户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註銷户口通知單;
4、公民入伍註銷户口,持入伍通知書;
5、退伍、復員、轉業落户,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覆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户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户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户口的證明。
6、勞改、勞教人員註銷户口,持逮捕機關、勞動教養機關出具的證明;
7、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落户,持釋放證、解除勞教通知書,異地落户的,還須持原户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户口的證明;
8、大中專學生入學户口遷移,持入學通知書;
9、大中專學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證等等。
法律依據】
根據《户口登記條例》第13條規定: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辦理户口遷移證要準備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