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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逮捕通知書多少個月才開庭

一般五個月左右開庭,具體需要多久根據具體案子確定。一般收到逮捕通知書後公安機關應當在兩個月以內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若案情重大複雜可依法申請延長,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為一個月,案件重大複雜可延長半個月,若發現需補充偵查,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一個月為限,不得超過兩次,補充偵查後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案件移送法院之後由法院確定開庭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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