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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稿酬屬於轉讓著作權嗎?

著作權1.77W

一、獲得稿酬屬於轉讓著作權嗎?

獲得稿酬屬於轉讓著作權嗎?

不屬於,稿酬所得:

(一)範圍: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包括作者去世後,財產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

(二)性質:稿酬所得具有特許權使用費、勞務報酬等的性質。

(三)對報刊、雜誌、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表作品、出版圖書取得所得徵税問題

任職、受僱於報刊、雜誌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誌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於因任職、受僱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併,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税

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誌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税。

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著作權和稿酬是兩個概念,您的作品如果取得著作權,轉讓給別人使用,付給您報酬,是類似專利費用的報酬。

而稿酬一般都是出版機構給作者的勞動報酬,不包含著作權(版權),但是一般出版社為了避免法律糾紛,考慮利益問題,都會要求作者簽訂著作權轉讓協議,也就是稿件一經採用,著作權(版權)歸出版社所有。因而,著作權也就沒有相應的報酬!

二、什麼是專有出版權

專有出版權是著作權財產權中的一部分權利,是複製權與發行權的組合權利,其初始歸屬於作為原始著作權人的作者,是一種可以依法處分,可以依法轉移的民事經濟權利。著作權人可以依法將其許可給圖書出版者,也可以將其許可給其他民事主體(現行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只能將專有出版權授予圖書出版者,也並未明文禁止不得將專有出版權授予其他民事主體);著作權人還可以依法授予被許可方再授權,即由被許可方再許可第二人出版或專有出版相應作品的權利。

版權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它是由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

使用權指不改變財產的本質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權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願而轉移給他人。如我國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的授權,對其所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有使用權。

三、著作權使用權

我國著作權法中將著作財產權的許可使用分為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但法律並未對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的內涵和外延做出明確界定。作為下位法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按照該規定並套用商標法中許可使用的分類概念,著作權法中專有使用的概念相當於商標法中的獨佔使用許可和排他使用許可,究竟是獨佔抑或是排他,要根據許可使用合同的具體約定。如明確約定著作權人可以同樣方式使用作品,則為排他;如未做出約定或約定不明,則為獨佔,被許可人可以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做同樣方式的使用。

相關知識:

1、獨佔許可

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版權所有人授予引進方使用該版權的專有權利,版權所有人不能在此範圍內使用該版權,更不能將該版權再授予第三方使用。

2、排他許可

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範圍內,版權所有人授權引進方使用其版權的同時,自己仍然保留繼續在同一範圍內使用該版權的權利,但不能將該版權授予第三方使用。

作者是否轉讓著作權,需要根據作者和出版社所簽署的合同來進行判斷。一般來説,作者進行發表文章或者是出版圖書是可以獲得稿酬的,但是獲得稿酬並不代表將該文章和圖書的著作權進行轉讓。如果需要轉讓的話,一般來説是按另行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