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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屬於侵害著作權人展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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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屬於侵害著作權人展覽權
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也可以授權他人展覽並獲得報酬。展覽必須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如果僅是供家庭或本單位內部少數人欣賞,則不能算作展覽。展覽的作品可以是已發表的作品也可以是未發表的作品。如果對未發表的作品進行展覽,則涉及發表權的行使問題。
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原件所有權人同意,不得自行開展展會展覽該作品或者委託展覽活動舉辦方展覽該作品的原件或複印件。
作者的展覽權包括當其佔有原件時的原件展覽權和複印件展覽權;
獲得著作權原件的所有人即獲得原件展覽權但不享有複印件展覽權,當其展覽複印件時即侵犯了作者的展覽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
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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