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包括哪些內容
財產權的定義: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是可以以金錢計算價值的,一般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需以財產方式予以救濟。財產權旨在使持有者獲得物質利益的權利
財產權包括哪些內容?財產權包括物權跟債權兩大類。
物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或者説,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物權具有排他的效力、優先的效力與追及的效力。物權包括所有權與限制物權。限制物權又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前者包括地上權、地役權(從前還有永佃權與典權),都存在於土地(不動產)之上;後者包括抵押權、質權(質押權)、留置權,存在於動產、不動產與某些權利之上。此外還有礦業權、漁業權等。我國農村現有的承包經營權是否物權,尚在討論中。在民法典中還有物權取得權,如物權性的先買權、買回權,我國截止2014年還沒有。
債權:
債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權利。債權與物權的區別在於債權對人性(相對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債權的可移轉性不如物權。債權方面不存在民法典定主義而存在合同自由,所以債權很難分類,一般也不對債權進行分類,更沒有辦法進行列舉。債權有一些附屬的權利。比如因合同而發生的債權的主要內容是債權人的給付請求權,但債權人還享有一些其他權利,如合同解除權、終止權、撤銷權、選擇權等。債權還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轉化形成的權利,如損害賠償請求權。
財產所有權的四種權能:
權能1:佔有和佔有權。
佔有是主體對於物基於佔有的意思進行控制的事實狀態,是對物的一種事實上的控制。佔有人必須具有佔有的意圖,佔有人事實上控制或管領了某物,佔有常常形成一種法律關係。佔有具有很重要的法律意義,即使不能形成權利的佔有,在法律上也可獲得保護。根據佔有人是否有權佔有某物,可分為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無權佔有通常可以分為二類: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
權能2: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民事主體按照財產的性能對其加以利用,以滿足生產或生活的某種需要。佔有的目的是為了獲取物的使用價值或增值價值。因此不管是所有人還是非所有人,他們佔有財產,最終是為了對財產有效地利用或從中獲得經濟上的利益。這種利用財產的權利,就是使用權。
權能3:收益權。
收益權是指從財產上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的權利。在民法上收益主要是指孳息,孳息是指財產上產生的收益,孳息分為天然孳息跟法定孳息。
權能4:處分權。
處分權是所有人對財產(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進行消費和轉讓的權利。處分權是由物具有交換價值決定的,法律上的處分意味着物的轉讓。處分權決定了財產的歸屬,它是所有權區別於他物權的一個重要特徵。
以上便是對於財產權包括內容的相關介紹,希望可以幫助您進一步的瞭解財產權這一民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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