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法合作作品怎麼落款?
一、書法合作作品怎麼落款?
落款的格式落款有“雙款”“單款”兩種。雙款是將書贈對象與書寫者分別落在上方和下方,前者為上款,後者為下款。上款寫明作品內容的名稱、出處、受贈人的姓名;下款記述創作年月、創作地點、作者姓名等。上款:位置應比較高,以示尊敬之意,包括姓名、稱呼、謙詞。下款:寫時間、地點、姓名、謙詞。有下款沒有上款的稱為單款,單款可以包括上款的內容,也可以不包括上款的內容。如果沒有書贈對象,就只落單款。單款有長款、短款、窮款之分。長款即在正文出處書寫時間、名號、地點前面再加上作者創作這幅作品的感想或緣由,文字應情真意長,使人玩味無窮。它不僅起能到調整作品重心的作用,也從中體現出作者的人品和修養。短款即只落正文出處、時間、名號、地點等其中幾項。若作品空白較多或出於構圖的需要,可以落長款;若作品內容佔畫面較滿,則需要落短款或窮款。如果餘紙不多,留白太少,亦可只落作者的名號,謂之“窮款”。書法作品在謀篇佈局時,要考慮到落款的位置。如果書贈對聯,須將上款寫在上聯,下款落在下聯;其他作品格式一般都寫在左邊,如分兩行落款,
二、合作作品的分類
我國立法將合作作品分為“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和“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下面分別進行研究:
1、可分割型
我國立法中規定的“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在一些國家的著作權法中被稱為“合成作品”或“結合作品”(Collective Works),不屬於合作作品。
有學者認為,“結合著作者,即在外觀上呈一個著作之形態,但其內容,系由各個獨立之著作結合而成,有分離利用之可能性者。”例如,《德國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合成著作數名著作人為共同使用其著作而互相聯合,其中任何一名著作人均可要求其他著作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許可他人發表、使用和改動該合成著作。”同時,該法第八條對於“合作作品”做出了專門的規定。
這些國家的立法認為,合成作品的著作權不是一個,而是有兩級著作權:合作作品本身作為一個整體享有的著作權為一級著作權,但只屬於將每個獨立存在部分合成為整體的人,而不是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者僅對其創作的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為二級著作權。有人將此稱為“雙重著作權”。
合成作品的組成部分均為獨立的作品,可以稱其為“作品的合成”的一種形式。“作品的合成”還應包括由作品組成的彙編作品以及由作品組成的而不具有選擇或編排上的獨創性的數據庫,由於後者不是作品,在此不予討論,這裏僅研究合成作品與前者的關係問題。
由作品組成的彙編作品是指對若干作品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它與合成作品的區別在於:作為組成部分的作品的作者在創作時的意思。如果其創作是為了將其作品合併為相互依存的單一整體作品的意思,則為合成作品;如果其意思發生於作品創作完成之後,其作品與他人創作的作品則產生彙編作品。
2、不可分割
我國立法中規定的“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在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中被稱為“共同作品”或“整體作品”(Joint Works),是指兩人以上創作的、統一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認為這才是合作作品。
共同作品通常由合作者共同構思和確定編寫提綱、分工寫作、統一定稿,由於思想觀點相互滲透,以致雖有寫作分工,也無法確定哪一部分屬於誰的創作,所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共同作品與演繹作品的區別亦在於作者在創作時的意思。如前所述,演繹作品不因原有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而使其成為合作作品
3、二者區別
二者區別的標準,有“分離可能性説”和“個別利用可能性説”兩種。前者以兩人以上創作外形上單一的作品的構成部分能否形式的、物理的分離為標準,能夠分離者為合成作品,不能分離者為共同作品;後者以分離的作品是否有被個別利用的可能性為標準,有個別利用的可能性者為合成作品,不能被個別利用者為共同作品。
如果作品有分離且個別利用的可能性,當然是合成作品;如果作品不能分離,自然不能個別利用,是共同作品。但對於有分離的可能性,而不能個別利用的作品如何確定其性質呢?例如,座談會上各個發言者的發言有分離的可能性,但甲的發言是針對乙的發言,個別發言沒有獨立的價值,不能單獨利用,依“分離可能性説”應為合成作品,依“個別利用可能性説”應為共同作品。對此,日本舊著作權法採“分離可能性説”,新著作權法則採“個別利用可能性説”。
我國著作權法顯然採納的是“個別利用可能性説”。我國學者認為魯迅和許廣平合著的《兩地書》應為共同作品即是一例。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合作作品的落款是特別重要的,而且落款也是對人的一種禮貌,特別是對於合作作品的落款,要想保障雙方的利益,那麼就可以按照法條規定的來進行寫,既能讓對方看出來,同樣雙方的名字也都可以加在裏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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