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編作品版税會如何計算?
一、彙編作品版税會如何計算?
如果是圖書,則為圖書單價乘一定百分比再乘圖書銷售量或印刷量。這個一定的百分比稱作版税率,它的大小反映版税標準的高低。無論是在大多數國家還是在國際上,版税率均無統一標準。版税率的確定,一般要考慮作者的知名度,作品的種類、質量和印數,潛在的市場需求以及所授權利的專有程度等因素,由作者、版權所有者或其代理人與作品的使用者通過談判達成協議。
少數國家由政府規定不同作品的不同版税率。版税率隨後續印數的增加而遞增。有些國家,上演音樂或戲劇作品也以版税的形式向音樂或戲劇作品的作者支付報酬。這種版税又稱演出税,計算方法是單場演出的票房收入乘一定的百分比(版税率)。
二、彙編作品具有以下特徵:
1、集合性
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彙編作品的構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論文、詞條、詩詞、圖片等,也可是不受版權法保護的數據或者其他資料,如法規、股市信息、電話號碼、商品報價單等。最典型的彙編作品,其所彙集的各個作品是獨立存在或者可以獨立存在的作品,如文集、選集、百科全書、詞典、攝影畫冊等。但是,也有一些彙編作品,其所彙集的各個作品只是相對獨立的,如多人創作的教材等。
2、獨創性
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是構成彙編作品的實質條件。可否給予一部集合作品版權保護,不在於其彙編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在於彙編者對被彙集作品的選擇、編排是否達到一定創作高度。例如,法律法規本身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但是法律法規的彙編如果在編排上獨具特色,體現了彙編者的創造性勞動,就可以作為彙編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TRIPS協議第10條第2款規定:“數據或者其他材料的彙編,無論採用機器可讀形式還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內容的選擇或安排構成智力創作,即應予以保護。這類不延及數據或材料本身的保護,不得損害數據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權。”1996年12月20日締結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5條則採用了與TRIPS協議幾乎完全相同的文字來描述數據或其他材料的彙編作品的版權保護問題。從這些國際公約的規定看,彙編作品中的“數據或其他材料”本身是否受版權保護以及彙編作品的閲讀方式都無關緊要。彙編作品的最根本特徵是“其內容的選擇或安排”應具有獨創性。
我國在近幾年也是不斷的加強對文學作品的保護,那麼當公民創作出屬於自己的作品後需要及時的進行版權保護,如果發現了任何人未經允許隨意使用也是屬於侵權行為,當事人可以要求侵權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且也是要為因為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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