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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美國的臨時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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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臨時專利申請是什麼

什麼是美國的臨時專利申請

臨時專利申請(provisional application)的制度依照1995年6月8日美國國會通過在烏拉圭回合談判所簽訂的協議(UruguayRound Agreements Act,RUAA),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Office,USPTO)所提交美國專利法,因而產生的一種獨立的專利申請形式。

臨時專利申請規定主要涉及美國專利法的兩個條款,即第111條(b)款和第119條(e)款。

美國專利法第111條(b)款指出了與臨時專利申請相關的一些條件,即建立申請日需要提供説明書和附圖;維持申請日需要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提交申請費和發明人姓名。

第119條(e)款指出臨時專利申請(下文簡稱 臨時專利 )為申請人確立了一個優先權,其保護期限是1年,在此期限和保護範圍內,只有該 臨時專利的持有人可以提出有關專利申請。

但是,專利申請以臨時申請的方式提出後,必須在1年內正式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轉換請求書,將 臨時專利 轉為正規申請,否則此 臨時專利在1年後自動失效。正規申請的內容應包含臨時專利申請的內容和經改寫後的內容。

美國臨時專利申請具有幾個特點:

(1)不一定要有請求項,只需提供説明書、必要圖式及發明人姓名即可建立臨時申請的申請日;

(2)不拘泥於美國專利法所制訂的説明書格式,申請人可以任意格式提出申請;

(3)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接受英文以外的説明書內容,但必須符合美國專利法35.U.S.C.112第1段及35.U.S.C.1131的規定;

標籤:專利申請 臨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