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正當理由主要保護的是什麼權利?
一、合作作品正當理由主要保護的是什麼權利?
合作作品正當理由主要保護的某一個作者合理行使著作權的權利,這些正當理由一般指的是不影響作品完整性,功能性等,也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也即著作權可以有條件的單方行使。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允許單方行使共同作品的著作權。第一種情況是他方合作作者死亡。在這種情況下,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依照繼承法而轉移,而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應由他方作者單獨行使,死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得干涉。第二種情況是合作作者之間協商不成。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允許有正當理由的一方行使著作權,他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
二、合作作品有哪些特徵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體著作權。從該條可以看出,合作作品應具有以下特徵:
1、合作創作人之間有共同的思想情感表達方式,即共同創作該作品;
2、合作創作人在創作過程中應認真貫徹創作意圖,各處的創作成果應當相互照應承接;
3、合作創作人應完全完成合作創作各自承擔的內容,即應盡到合作創作的義務和在創作過程中維護共同創作人的權利;
4、不參加創作,只為創作人的合作提供物質條件、諮詢、資料蒐集、修改意見或抄寫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品的創作人。
合作作品只要內部協商一致,那麼能單獨被髮表,對於不能協商一致的情形,不同意的一方必須要有震盪的反對理由,否則不得反對。對於沒有正當理由阻止他人行使權力,但是某個作者依舊行使了的,此時並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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