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不予授予專利權
一、不得授予專利的情形包括幾種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包括以下8種:
1、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礙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比如製作吸毒工具等。
2、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遺傳資源是指具有實際或潛在價值的遺傳資料),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3、科學發現。科學發現是對自然規律和有助於説明自然規律的自然現象的特性提出的前所未有的科學認識。但是,科學發現僅僅是對自然規律的認識,而不是利用自然規律所作出的發明創造,它不能直接應用於生產實踐,不具備工業上的實用性,因此不授予專利權。
4、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智力活動是指人的思維活動,它源於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出抽象的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的思維運動作為媒介才能間接地作用於自然產生結果。它僅僅是指導人們對其表達的信息進行思維、識別、判斷和記憶,而不需要採用技術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則,不具備技術的特點,因此不能授予專利權。
5、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動物為直接實施對象,對之進行識別、確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過程。
考慮到醫生天職就是救死扶傷,在診斷和治療疾病的過程中,醫生理應有選擇各種方法的自由;另一方面,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是直接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實施對象,無法在產業上利用,不具備實用性,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因而這類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6、動物和植物品種。動物和植物品種指的是動物和植物品種本身,不包含生產動物和植物品種的方法。這裏所説的生產方法是指非生物學的方法,不包括生產動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學的方法。
一種方法是否屬於“主要是生物學的方法”,取決於在該方法中人工技術的介入程度,如果人工技術的介入對該方法所要達到的目的或效果起了主要的控制作用或決定性作用,則這種方法不屬於“主要是生物學的方法”,可以授予專利權。
7、用塬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用塬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由於可以用於軍事目的,出於國家重大利益的考慮,專利法規定不授予專利權。需要指出的是,不僅用塬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不能獲得專利保護,而且塬子核變換方法本身也不能獲得專利保護。
8、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相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不授予專利權。
二、授予專利權的相關依據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專利權授予是專利局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專利局對申請專利的發明經初步審査、早期公開、實質審查和異議審查後,對申請專利的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經初步審查、公開、異議審查後,認為符合專利法規定的便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專利證書,並將有關事項予以登記和公告。專利權授予後,申請人則自申請日起享有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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