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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期限的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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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推動社會進步起了很大的作用,所以國家出台了保護專利的法律法規,鼓勵發明創造。但我們都知道專利的保護是有期限的,只能説時間的長短不一樣。那麼專利權期限的起算點是怎麼樣的呢?本站小編就帶大家瞭解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專利權期限的起算點

一、專利權期限的起算點

(1)自申請日、優先權日、授權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計算大部分法定期限是自申請日、優先權日、授權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計算的。例如,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專利權的期限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在十二個月內提出,該期限的起算日為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優先權日)。

(2)自通知和決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計算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自通知和決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計算。例如,審查員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指定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其申請的期限(指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請人收到審查意見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法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請人收到授予專利權通知之日起計算。

推定收到日為自專利局發出文件之日(該日期記載在通知和決定上) 起滿十五日。

二、專利權的期限

專利權期限是指專利權的法定有效時間。專利權在有效時間內受法律保護。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專利的法定有效時間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法定有效時間為10年。以上法定有效時間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三、如何對專利權進行轉讓

專利轉讓意味你從此以後與此專利無關,專利權由受讓人所有, 因此必須到專利局登記。轉讓專利申請權,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後,到專利局登記。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專利權人在轉讓其專利權之前可能已經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在轉讓完成後,原專利權人失去其專利權,因此除轉讓合同另有約定外,原專利權人不得再實施其原有專利。

在專利權轉讓前專利權人已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專利權轉讓合同並不影響該在先的專利許可合同的效力,只是許可人由原來的專利權人變成了現在的專利權人,現在的專利權人有義務繼續履行原來的專利許可合同。這主要是為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利益。

合同簽訂後和履行前,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不必要,應當由當事人解除。

合同履行完畢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無效的決定對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因為專利權人對其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是沒有責任的,而且受讓人已經因得到專利權的保護而受益。為穩定經濟秩序,專利權受讓人不能要求返還。

但有兩個例外。第一,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第二,不返還專利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轉讓人應當向受讓人返還全部或部分專利轉讓費。

專利的保護期限是有限制的,如果不加以限制不利於社會的進步,而且在多年後這些發明創造會逐漸失去應有的效用。當然,在保護期內,任何人和任何單位是不能隨意侵犯的,當然一定要計算好保護期限,如遇到糾紛,小編建議去本站網站找專業律師,豐富的實戰經驗可以給予更大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