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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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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專利權被授予後,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該法第十一條規定,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使用、銷售、進口其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進口依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製造、銷售、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新修改的專利法將未經許可許諾銷售也作為被禁止的方式之一。

專利侵權如何判定?

從我國專利法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構成專利侵權行為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有被侵犯的有效的專利權存在。

一項發明創造只有在其被授予專利權的有效期間內,才受法律保護,第三人實施該項發明創造才有可能構成侵犯專利權,在授於專利權以前,專利權期限屆滿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已經終止後,第三人的實施行為不構成專利侵權。

2、未經專利權人許可。

只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實施行為才可能構成專利侵權;凡經過專利權人許可的實施行為,例如書面許可,口頭許可或者默示許可等,則不構成侵權。默示許可是指一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經接受的,即為默示許可。對於專利權人主動為他人實自己專利進行技術指導的行為,審判實踐中一般認定專利權人已經默示許可他人或被指導的廠家共同實施其專利技術,不構成侵權。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即以營利為目的的實施一定的行為,才可能構成侵權。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不構成侵權。4)行為不屬於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另有規定一般是指在專利法上另有規定的情形,這是指專利法對專利權行使規定的某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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