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範圍是什麼?
一、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範圍是什麼?
1、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
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所述產品應當是經過產業方法制造的,有確定形狀、構造且佔據一定空間的實體。一切方法以及未經人工製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2、產品的形狀
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
對產品形狀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是對產品的三維形態所提出的技術方案。無確定形狀的產品,例如氣態、液態、粉末狀、顆粒狀的物質或材料,其形狀不能作為實用新型產品的形狀特徵。
(1)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狀作為產品的形狀特徵。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長所形成的形狀作為產品的形狀特徵,也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狀作為產品的形狀特徵。
(2)不能以擺放、堆積等方法獲得的非確定的形狀作為產品的形狀特徵。
(3)允許產品中的某個技術特徵為無確定形狀的物質,如氣態、液態、粉末狀、顆粒狀物質,只要其在該產品中受該產品結構特徵的限制即可。
(4) 產品的形狀可以是在某種特定情況下所具有的確定的空間形狀。例如,具有新穎形狀的冰杯、降落傘等。
3、產品的構造
產品的構造是指產品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安排、組織和相互關係。
產品的構造可以是機械構造,也可以是線路構造。機械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零部件的相對位置關係、連接關係和必要的機械配合關係等;線路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元器件之間的確定的連接關係。
4、技術方案
技術方案是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採取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技術手段通常是由技術特徵來體現的。
未採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以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的方案,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二、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規定是什麼?
對可獲得專利保護的實用新型的一般性定義,而不是判斷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具體審查標準。
因此,在初步審查中,對於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是否滿足新的”、適於實用”的一般性要求,審查員通常僅需根據申請文件的描述判斷其相對於背景技術是否作出了改進以及能否在產業上應用併產生有用的效果。
實用新型專利也是屬於專利類型中的一種,只不過相比於發明專利,我國對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是要短一些的,最長情況下也只能是10年。並且還要求在這10年期間,專利權人可以每年按時交納專利年費,否則的話還不到10年,就會終止對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
綜合上面所説的,實用新型專利是必須要獲得認可之後才能依法的得到保護,一般對於實用新型只會針對於產品的形狀,或者是外部可以觀察到的一些空間形狀,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這樣才能保護自己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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