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普通實施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專利普通實施是專利權轉讓的最基本的方式,專利普通實施合同包括哪些內容呢?一般的專利普通試試合同必須包括專利權轉讓方、專利權受讓方以及專利權的內容以及實施的方式、專利權轉讓以及受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違約的責任以及賠償。
一、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專利技術的內容和專利的實施方式;
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
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範圍;
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條款;
專利權瑕疵擔保和保證條款;
專利許可使用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額的計算方法。
除了上述內容外,還可以就當事人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例如:不可抗力條款;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歸屬;爭議的解決辦法;關鍵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二、什麼是普通實施許可合同?
普通實施許可合同是最常見的專利實施許可方式。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允許受讓方在合同規定範圍內使用期專利技術,同時保留自己實施和允許任何第三方實施該範圍內專利技術的權利。
經轉讓方的特別允許,受讓方在指定地域內有權將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再轉讓給第三方。這種再轉讓許可合同也叫可分售實施許可合同,再轉讓許可屬於普通實施許可。
三、法律規定
專利法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除依照專利法第十條規定轉讓專利權外,專利權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專利權轉移手續。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以專利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專利普通實施作為最常見的也是最基本的專利權轉讓的方式,也可以細分為好幾種類型,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弄清楚是生產許可、使用許可還是銷售許可,是否可以再轉讓等。專利普通實施的方式不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是不同的,所以分清合同的類型很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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