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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獨佔許可自己可以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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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權獨佔許可自己可以使用嗎?

專利權獨佔許可自己可以使用嗎?

獨佔許可只有被許可人才有權實施專利。獨佔許可是指被許可方不僅取得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實施某項專利技術的權利,而且有權拒絕任何第三者,包括許可方在內的一切其他人在規定的時間、地域內實施該項技術。依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的規定,專利獨佔許可合同可以進行備案,但備案並不是強制要求的。

二、普通專利許可合同、排他性專利許可合同、獨佔專利許可合同的區別:

1、普通專利許可合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一種,當事人雙方約訂轉讓方將專利技術許可受讓方在一定範圍內實施,同時保留在該範圍內對該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與轉讓權的合同,普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特徵是,技術的使用權轉讓給受讓方後,轉讓方仍保有使用這一專利技術的權利,同時不排斥其繼續以同樣條件在同一區域轉讓給他人實施。按照這一合同,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人在一定的期限和地域範圍內使用其專利,被許可人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專利權人使用費。該合同並不限制專利權人自己在同一時間和地域範圍內使用該專利,也不禁止專利權人在同一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將其專利許可給第三人使用。

2、排他性專利許可合同

排他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受讓人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對合同規定的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讓與人仍保留在該範圍內的使用權,但排除何第三方在該範圍內對同一專利技術的使用權。按照這一合同,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人在一定的期間和地域範圍內獨家享有使用該專利的權利,被許可人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專利權人使用費。但專利權人自己仍然保留在這一時間和地域範圍內使用其專利的權利。

3、獨佔專利許可合同

獨佔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受讓人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對合同規定的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讓與人或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時在該範圍內具有對該項專利技術的使用權。按照這一合同,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人在一定的期限和地域範圍內享有獨佔使用其專利的權利,被許可人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專利人使用費。這種合同要求專利權人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不但不能許可第三者使用該專利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

對於專利權獨佔許可的認定,應當根據專利權本身的情況而定,特別是對於不同類型的專利權許可情況,所需要認定的基礎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向專利權管理部門諮詢瞭解,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