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中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有哪些
一、電商中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有哪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電子商務法》專門針對平台特徵,設立了保護專利權作出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規則,保護知識產權不受侵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四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第四十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並將該通知轉送平台內經營者;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因通知錯誤造成平台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台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電子商務中的商標權內容
(一)專有使用權
專有使用權是電子商務中商標權最重要的內容,是電子商務中商標權最基本的核心權利。它的法律特徵為,電子商務中電子商務中商標權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獨佔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標,並通過使用獲得其他合法權益。
專有使用權具有相對性,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使用。我國《商標法》第51條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看,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即註冊商標只能在註冊時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而不及於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電子商務中電子商務中商標權人也不得擅自改變構成註冊商標的標誌,也不能使用與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二)禁止權
禁止權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電子商務中電子商務中商標權具有與財產所有權相同的屬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體表現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製註冊商標及其他侵權行為。由此可見,專有使用權和禁止權是電子商務中電子商務中商標權的兩個方面。
使用權和禁止權的區別在於兩者之間有着不同的效力範圍。使用權涉及的是註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問題,禁止權涉及的是對抗他人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註冊商標的問題。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註冊人的專有使用權以核准的註冊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這就是説,註冊人行使使用權時受到兩方面限制:第一,只限於商標主管機關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於其他類似的商品;第二,只限於商標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的文字、圖形,而不能超出核准範圍使用近似的文字、圖形。但是,禁止權的效力範圍則不同,註冊人對他人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均享有禁止權。這就是説,禁止權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種情形:第一,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第二,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第三,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第四,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
(三)許可權
許可權是指電子商務註冊商標所有人通過簽訂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許可使用是電子商務中電子商務中商標權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方式。許可人是註冊商標所有人,被許可人根據合同約定,支付商標使用費後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和時間內有權使用該註冊商標。實質上,上辦事與許可制度對於企業將發展橫向聯合,發揮優勢,擴大名牌商品生產,活躍流通,滿足消費者需要,提高社會經濟效益,具有積極的意義。
(四)轉讓權
轉讓,是指電子商務註冊商標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條件,依法將其電子商務中電子商務中商標權轉讓給他人所有的行為。轉讓電子商務中電子商務中商標權是商標所有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方式,電子商務中電子商務中商標權轉讓後,受讓人取得註冊商標所有權,原來的電子商務中電子商務中商標權人喪失商標專用權,即電子商務中電子商務中商標權從一主體轉移到另一主體。轉讓註冊商標,應由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並應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核准公告後方為有效。
電子商務中商標權的保護也非常重要,因為網絡平台中仿冒商標的成本非常低,不進行嚴格的管理,很容易產生不正當競爭行為氾濫的情況。面對商標侵權,平台也有類似的責任進行干預。電商平台的主動參與是著作權以及商標權保護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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