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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軟件著作權律師軟件許可合同糾紛

案情簡介

廣州軟件著作權律師軟件許可合同糾紛

原告聚吧科技公司訴稱:2006年8月1日,原告與被告同志廣告公司簽訂了《軟件銷售合同》,依照合同規定,原告向被告同志廣告公司提供軟件及設備,合同總金額5.5萬元;結算方式:被告同志廣告公司確定購買軟件後支付定金16500元,其餘貨款38500元在硬件安裝調試正常後立即支付。原告收到定金後,於2006年9月25日向被告同志廣告公司、被告楊鋒提供了所有的軟件和設備,並安裝調試正常,但被告同志廣告公司、被告楊鋒拒絕支付剩餘貨款38500元。請求判令被告同志廣告公司向原告支付貨款38500元及利息2310元整(按借款利息一年6%、辦理貸款手續費3%來計算,從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4月2日,以後另算),被告楊鋒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同志廣告公司和被告楊鋒辯稱:兩被告對購買原告的軟件及設備的事實沒有異議。原告銷售給被告的軟件及設備由於自身設計的原因,導致從交付時始一直沒有調試正常,即沒有符合雙方在銷售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最後一筆貨款的條件,因此被告有權拒付最後一筆貨款。被告楊鋒對原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沒有異議。長昊律師事務所專注商業祕密、軟件網絡著作權侵權與維權。


辦案思路及心得

針對焦點問題,律師認為:

1、雙方在訴訟中均未提出標的物的質量標準可參照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通常標準,本案《軟件銷售合同》標的物應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規定,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時,申請者應當向軟件登記中心提交包括該軟件的鑑別材料在內的申請文件。軟件的鑑別材料包括程序的鑑別材料和文檔的鑑別材料。程序的鑑別材料應當由源程序的前、中、後各連續的20頁組成。若整個程序不到60頁時,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清單。但在規定的情況下也可申請作例外交存,在登記申請批准後,申請者為了以後取證的方便,可申請交存全部或主要部分的源程序清單。申請時,申請者應當提交申請表,闡明交存源程序的數量及要求保存的年限。軟件登記中心應當將交存的源程序清單加以封存,未經申請者的同意或法庭的決定任何人都不能啟封。


裁判結果

一、被告廣西南寧市同志廣告製作有限公司應支付原告岑溪市聚吧科技有限公司貨款38500元及該款利息(利息計算辦法:以本金38500元為基數,從2007年4月2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後一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分段計息);

二、被告楊鋒對被告廣西南寧市同志廣告製作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被告楊鋒對被告廣西南寧市同志廣告製作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廣西南寧市同志廣告製作有限公司追償。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受理費791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91元,共計1582元,由被告同志廣告公司與楊鋒共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