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軟件著作權律師如何處理軟件合同糾紛
案情簡介
原告上海彩新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訴稱:2004年3月,雙方簽訂《軟件開發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為原告開發“彩新業務管理系統”,開發費用為人民幣168,000元,開發週期為2004年3月1日至2004年8月15日。合同簽訂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0%的總費用,但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軟件開發義務,後原告將交付期限延長至2004年8月底,被告仍無法向原告交付軟件,並因此給原告造成極大的損失。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構成根本性違約,依法應當解除,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原告訴請: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的《軟件開發合同》;
二、被告退還原告已支付的軟件開發費用人民幣84,000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人民幣168,000元。
被告上海網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辯稱:被告於2004年9月初已基本履行合同,完成了開發任務並予交付,原告也已試用軟件,但原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第二筆款項,故被告將工作人員撤回。同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需要原告配合提供相應環境以及聯通的技術等原因,被告不可能在當時全部完成開發與調試。在被告向原告發函時,原告從未提出被告違約等問題,故原告稱被告根本性違約與事實不符,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辦案思路及心得
針對焦點問題,律師認為:
1、證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的主要證據種類
(1)物證,如光盤、計算機硬盤及輸入、輸出設備等用於固定計算機軟件的存儲介質及硬件設備;
(2)當事人陳述,是證明侵權行為的直接證據;
(3)書證,例如證明侵權損害程度的銷售財務報表及賬冊等;
(4)電子證據,是計算機軟件侵權訴訟中不可或缺的證據形式;
(5)鑑定結論,為認定計算機軟件侵權的關鍵證據;
(6)專家證人證言等。
2、關於違反軟件技術開發合同的實際損失確認:儘管原告主張的是違約金,然其提供的證據均是為了證明因被告違約行為而造成原告損失的數額,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張其因被告違約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
裁判結果
一、解除原告上海彩新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網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之間簽訂的《軟件開發合同》;
二、被告上海網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返還原告上海彩新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軟件開發費用人民幣84,000元;
三、被告上海網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賠償原告上海彩新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萬元。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290元,由原告上海彩新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1,972元,被告上海網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4,318元;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290元,由上訴人網源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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