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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轉讓以後原著作權人還有署名權嗎

著作權轉讓以後原著作權人還有署名權嗎

一、著作權轉讓以後原著作權人還有署名權嗎?

著作權轉讓以後原著作權人還有署名權,署名權屬於人身權,人身權是不能轉讓的,人身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人身權是一種固有權利,只要是民事主體都必然具備人身權;

(2)人身權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不一金錢衡量;

(3)人身權具有專屬性,與權利主體的人身密不可分,不能以任何形式轉讓、買賣、繼承等;

(4)人身權是一種絕對權,權利主體特定,其他人均是義務人,都有不得妨害權利主體人身權的義務;

(5)人身權可由權利主體自主支配和行使,不需要他人協助。

二、著作權轉讓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三、著作權具體包括哪些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綜上所述,由於署名權不能轉讓,這意味着作品轉讓給他人之後,作品上標註的仍然是原作者的名字,且著作權包含的權利內容非常多,在轉讓註冊權的時候,需要簽訂書面的轉讓合同,轉讓合同當中要寫清楚轉讓的權利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