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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糾紛作者的確定方法有什麼?

一、著作權侵權糾紛作者的確定方法有什麼?

著作權侵權糾紛作者的確定方法有什麼?

著作權人“自證作者”的手段包括:作品上明確署名、版權登記證書、創作過程證明(如創作大綱、初稿、底稿)、更新日誌等。如果是多名作者聯合創作,而只由其中一名作者來起訴,那麼作為原告要獲得其他作者授權,比如讓其他作者聲明該作者有權單獨維權。

著作權侵權糾紛在,作為原告,一般要證明四個內容:

1、原告享有著作權,有權單獨維權;

2、原告要保護的作品具有獨創性,構成著作權保護客體;

3、被告作品和原告作品相同或實質相似;

4、因被告侵權,原告遭受了損失或被告非法獲利及相應金額。

二、著作權糾紛如何解決?

著作權侵權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多種,包括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調解或給予行政處罰來解決;由仲裁委員會來裁決解決;以及由人民法院來判決或調解解決等方式。

(1)和解:當事人有自行解決的意向,可以協商處理版權糾紛。

(2)調解:當事人可以委託第三者(著作權保護協會、律師事務所,以及自然人等)調解。

(3)仲裁: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著作權侵權判定規則有什麼?

1、對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著作權的產生採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著作權即告產生。因此,與專利、商標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認定不同,著作權侵權認定還涉及到權利的有效性問題。

2、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適用以下兩個標準: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其中,後者是認定的重點。在認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應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

在無相反證據情況下,署名是誰,誰就是作者,解決著作權糾紛的方式有很多種,最先選擇的方式是協商和解,雙方可以就侵權的問題進行協商,爭取達成一致意見,簽署和解協議;最具法律效力的方式就是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下達判決書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