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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的範圍有哪些

商標1.7W

商標異議是指任何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註冊的意見。商標異議的內容範圍很廣,既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商標不具顯著性,還包括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等。
1、保護商標在先註冊人的利益
2、保護商標初步審查人的在先申請權;
3、避免註冊商標申請人獲得不應得到的商標專用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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