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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惡意搶注商標的問題?

商標2.62W

如何應對惡意搶注商標的問題

如何應對惡意搶注商標的問題?

商標使用者發現其所用的未註冊商標遭到他人搶注,如果尚在異議期內,商標使用者可在異議期內公告發布三個月之內向商評委提起異議,要求駁回商標註冊申請;如果該商標已經被核准註冊,且在五年期限之內,商標使用者可以向商評委申請宣告該商標無效。

商標使用者要證明他人存在惡意搶注商標行為,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1.證明未註冊商標有實際使用

商標使用者可以提供帶有商標標識的包裝物,產品檢驗報告,商標印刷證明材料,帶有商標的廣告宣傳材料等以證明商標有被實際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單獨的商標轉讓、商標許可行為,或僅有對商標所有權做出聲明的行為,並不能被認定為商標的使用行為,商評委亦不會認定該商標有被實際使用。

2.證明未註冊商標具有一定影響力

商評委在認定是否存在惡意搶注他人未註冊商標行為時,該商標是否具有一定影響力是重要的審查因素。商標使用者要證明未註冊商標具有一定影響力,可以提供該商標標識商品或服務的經銷範圍、銷售額等數據,或相關消費者對該商標的認知度,消費者是否清楚地知道該商標及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等。

3.證明對方以不正當手段搶注商標

若搶注人在申請註冊商標之前,已經知道了該商標有被實際使用且具備一定影響力,仍舊選擇將該商標申請為註冊商標,其行為即可被認定為採用不正當手段惡意搶注商標。因此,在針對商標搶注人提出異議申請或無效宣告之前,商標使用者需收集可證明搶注人知曉未註冊商標使用情況的證據,以此證明搶注人存在了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的行為。

商標的惡意搶注需要自己結合有關的法律進行權益的合法維護,但是當事人在時間的消耗上不必過於擔心,如果自己不能有效的處置,就會導致自己的問題的嚴重性加劇,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手段是積極有效的,這樣就可以合理的處理此類問題。

標籤:搶注 應對 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