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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集體商標是什麼?

商標1.79W

一、地理標誌集體商標是什麼?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是什麼?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是以團體協會或者是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當中使用,從而表明具有這樣的一種成員資格的。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二、地理標誌屬於集體商標嗎?

地理標誌不屬於集體商標。

第一,集體商標的旨趣在於由某一個組織註冊並由該組織擁有集體商標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實質上是一種個體化權利,即由組織這一個體享有所有權,組織的成員僅享有集體商標的使用權。而地理標誌是一種集體共有權利,地理標誌的所有人應屬於該地理區域內的所有生產者和經營者共有。

地理標誌最顯著的特徵是其地域性,該地理區域賦予了其他地區所無法賦予的某產品的質量、信譽或特徵,這些都取決於該地區特有的土壤、氣候等自然地理條件,或該地區特有的技術和傳統工藝等人文因素,亦或是二者的有機結合。因此,該區域內和該區域外的任何“個體”都不能成為地理標誌的所有人,因此地理標誌是一種集體權利,它屬於該區域內部的所有生產者和經營者共同所有。

第二,集體商標只起標明集體組織中成員的資格作用,它本身並無區分產品、標示產品的地理來源和產品質量及聲譽的作用。而地理標誌恰恰相反,其主要作用就在於標示產品的地理來源和產品所特定的品質及聲譽,若非為此作用,大概也無建立地理標誌這一制度的必要了。

第三,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生產者或經營者既可通過參加集體組織獲得地理標誌的使用權,也可以不參加集體組織而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但通過分析可以得出,該規定的結果既違背了商標的專屬性特徵,也扭曲了集體商標的本質屬性,其邏輯十分混亂。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我們國家對於地理標誌和集體商標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集體商標主要就是由一個組織註冊,並且由該組織擁有集體商標的所有權的,但是地理標誌最顯著的特徵是屬於地域性,也就是賦予了其他地區沒有辦法賦予的商品的質量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