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中間商要賠償嗎?
一、商標侵權中間商要賠償嗎?
是要賠償的。中間商是指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參與商品交易業務,促使買賣行為發生和實現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或個人。它是連結生產者與消費者的中介環節。中間商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分為許多類型:按是否擁有商品所有權,可分為經銷商和代理商,前者是在商品買賣過程中擁有商品所有權的中間商;按其在流通過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又可分為批發商和零售商,前者是不直接服務於消費者的中間商。此外,廣義的中間商還包括銀行、保險公司、運輸公司、進出口商人、一切經紀人等。但是,就主要的中間商類型來看,只有代理商、批發商和零售商3 種。
若終端銷售者認為中間商給自己造成了損失,也可起訴中間商對自己進行一定的賠償:
(一)若終端銷售者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是明知的或者應該知道的,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在此前提下不能起訴中間商承擔賠償,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説明提供者的。
(二)若終端銷售者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應提供證據證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説明提供者,則不承擔賠償責任,若已罰款的,可申請退回,不必要起訴中間商承擔賠償,不承擔賠償責任,而應該配合主管部門進行查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二、商標侵權,中間商為什麼要賠償?
很多人對中間商要賠償費用感到有些困惑,認為中間商只是代理人而已,為什麼代理人要賠償商標侵權的損失呢?因為,雖然侵權者不是中間商,但是中間商明知侵權者侵權,仍然銷售其產品,有主觀上的故意,而且有不當得利,所以在法理上是應該要賠償的。
根據全文可以得知,中間商是要賠償的。中間商因為產生了不當得利,且主觀上有故意,並不難説完全沒有過錯,還是有一定的過錯的,所以應該承擔責任,賠償被侵權者的損失。所以也給我們啟示,在現實中,如果有侵權嫌疑的企業,最好是謹慎合作,甚至是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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